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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稅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再次申報者之規定
土地增值稅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修改原移轉契約書再次申報者應另貼花【北縣訊】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
民眾辦理土地移轉
於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案件經撤銷或註銷後
民眾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
再持憑辦理申報者
該契約應另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指出
按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
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
應貼足印花票。
」所以民眾在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時
依法即應完納印花稅
縱然事後因故撤銷或註銷申報案件
原已繳納之印花稅並不能因此退還。
如果再次檢附未經修改的原公定契約書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
可以不必另行繳納印花稅。
但倘若原契約書已經修改
例如:修改原立約日期、移轉持分等
依印花稅法第16條規定:「已貼用印花稅票之憑證
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
其變更部分
如須加貼印花稅票時
仍應補足之。
」及財政部89.1.14台財稅第890450541號函釋意旨
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書經修改後
即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
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
與原契約無關
則再次申報土地增值稅現值時應另行貼用印花稅票。
撰稿人:消費稅科 劉素芬 電話:8952-8638資料詳洽:企劃服務科 王珮齡 電話:8952-8134 資料來源:台北縣稅捐稽徵處全球資訊網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2010263410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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