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被併入薪資課稅?
簡略的情況是這樣子:98年1月中旬(大約是16號)被前公司裁員
公司發放該月薪資與資遣費用另外尚有季獎部份
詳細的金額我已經忘記
大約資遣費為九萬餘元。
日前收到前公司寄來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所得所屬年月為98年1月至12月給付總額為143623
扣繳稅額8617
給付淨額135006但是前公司將所得類別
列於「50 薪資」根據網路上查詢的資料
資遣費用應該屬於所得項目「93 退職費用」才對並且有定額免稅之規定
可以不用課稅想請問大家
前公司的憑單是否有問題
他們把所有所得全部歸入薪資所得對於我今年要申報的所得稅金額
是否會有影響?而我是否需要去電請會計從新把薪資與退職費用(資遣費)分開計算
並且把多扣繳的稅額退還給我?在類似的問題中
有看到朋友回應
在退稅的時候國稅局會一併退還這是真的嗎?若是公司不分青紅皂白把收入全部算在薪資所得中那國稅局怎麼區分其中有九萬多元是屬於退職所得請有處理類似經驗的朋友不吝回答。
ps. 我在該公司年資不到一年
根據退職所得的定額免稅金額為年資乘上16萬1千元
理當不用扣繳這部份的稅額才對。
若是我有認知上的錯誤
還請大家指教
並且告訴我應該如何處理?是就乖乖報稅?還是請前公司重新計算並重新給我憑單
謝謝各位!
依所得稅法: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
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
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
不在此限:一、一次領取者
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六萬壹仟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
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六萬壹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
未達三十二萬二仟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
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三十二萬二仟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
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
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
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
以全年領取總額
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
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
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參考資料
小楊....軍師 20幾年會計經驗
非屬薪資的部份一次給付超過一定的金額~~2萬元~~就必須做『扣繳』~~而這部份列為退職所得~~扣繳的部份會退稅~~
依上述規定你所說的沒有錯
是你公司會計作業錯誤
其專業不足
你要請她更正
資遣費部份是免稅
類別不同
公司要分開申報
但也有可能公司重複申報喔!如果公司不更正
你可以至國稅局申訴
公司未依事實開立扣繳憑單
To 小楊:你的資料錯了....那是96年及97年適用的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98年已經調高了
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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